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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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消防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消防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救災救護,冒險犯難,奮勇盡職,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協助消防業務之推展及救災、救護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消防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 2.消防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消防獎章者外,應先請頒消防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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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9條,內政部專業獎章可頒給對消防業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人或組織: 1. 對消防業務的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2. 對救災救護冒險犯難奮勇盡職具有重大貢獻。 3. 對協助消防業務的推展以及救災、救護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4. 對消防問題的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5. 對其他有關消防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消防人員在未有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未領有一等消防獎章的情況下,應先申請頒發消防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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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