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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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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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13條,第一大隊和第二大隊的掌理事項包括:一、負責維護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的安全警衛任務。二、負責維護外國駐台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其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的安全警衛任務。三、指揮、調度、派遣和執行各項警衛任務和聚眾活動。四、處理其他相關大隊事項。 這些事項主要涉及保安警察的職責和權限,其中包括維護政府機關和外國使領館等重要場所的安全、指揮調度和執行警衛任務,以及處理其他相關大隊的事務。相關法規資料如下: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條例(最新條文日期:2013年12月25日)。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最新條文日期:2015年9月8日)。 請注意,這些資料僅為參考,具體的逐條釋義需參閱最新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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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