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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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憲政機關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首長寓所或重要機關設施駐地安全警衛任務維護。 三、各項警衛任務與聚眾活動之指揮、調度、派遣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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