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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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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2條,總隊長負責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則協助總隊長處理隊務。根據這項規定,總隊長是該總隊的最高負責人,負責整體的隊務管理和決策。副總隊長則是協助總隊長處理隊務,扮演次要的管理角色。這些職位的設置有助於確保該總隊的順利運行和有效執行任務。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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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