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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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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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文稿的綜核及代判、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重要會議的籌辦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是該機構所制定的內部規範,用於指導該總隊內各個職位的權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主任秘書作為該總隊的主管,負責綜核和代為判斷文稿、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協調各個單位的問題、籌辦重要會議以及完成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一個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主任秘書在處理一份機密文件時,需要仔細核對文件的內容以確保準確性和安全性。他們可能需要與其他單位的同事進行協調,例如會議的籌辦和討論,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此外,主任秘書還可能根據需要代表該總隊處理和解決一些權責問題,例如在內部討論中提出建議並做出判斷。 以上是我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如有任何不確定之處,建議查閱最新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以獲得確切的信息。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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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