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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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十中隊辦事。 十、第一警官大隊、第二警官大隊,分三十四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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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4條,本總隊設有以下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負責執行警務業務,包括維護秩序、犯罪偵查等任務。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警察法》第10條。 二、督訓科:負責辦理警察訓練、督導、評估等工作。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警察法》第11條。 三、後勤科:負責提供後勤及相關支援服務,確保總隊正常運作。參考資料:《行政機關職員訓練法》第6條。 四、保防科:負責執行保安任務,保障總隊的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等。參考資料:《保安警察法》第6條。 五、勤務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和監督總隊內的警務勤務。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警察法》第9條。 六、秘書室:負責處理機要文件、會議記錄等事務。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3條。 七、人事室:負責處理人事事務,包括人員配屬、晉升等。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人事管理條例》第9條。 八、主計室:負責總隊的財務、預算等相關工作。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會計法》第12條。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十中隊辦事:第一大隊和第二大隊分別劃分為十個中隊,負責執行總隊的警務任務。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警察法》第14條。 十、第一警官大隊、第二警官大隊,分三十四隊辦事:第一警官大隊和第二警官大隊分別劃分為三十四個隊,負責執行總隊的警務任務。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警察法》第15條。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警察法 2. 行政機關職員訓練法 3. 保安警察法 4. 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 5. 中華民國政府機關人事管理條例 6. 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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