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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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規劃、派遣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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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5 條,是關於該總隊警務科的掌理事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警務科的職掌包括以下幾項事項: 一、擬訂和執行勤務方面的法令規章。 舉例:該科可以擬訂一項法令,以規定保安警察總隊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循的具體規範。 二、劃分勤務區域和調配警力、配置駐地。 舉例:該科可以根據情勢需要,對保安警察的勤務區域進行調整,並根據各個區域的安全需求調配相應的警力和配置駐地。 三、編列、規劃、監控、調度、培訓、檢測和演習機動保安警力,以及應對措施。 舉例:該科可以制定相關計劃和標準,以編排、訓練和檢驗保安警察的機動保安能力,並針對不同情況制定應對措施。 四、規劃、執行和監督警備、警衛和警戒工作。 舉例:該科可以制定警務方案和標準,以規劃、執行和監督重要場所的警備、警衛和警戒工作。 五、規劃、執行和監督重點節日、選舉期間和春安工作期間的治安維護。 舉例:該科可以制定相應的運作計劃,以保護重要節日、選舉期間和春安工作期間的公眾安全。 六、規劃、執行和監督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和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 舉例:該科可以制定相應的作業標準,以確保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和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的順利執行。 七、規劃和派遣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和特定人士的安全警衛。 舉例:該科可以制定相應的安全方案,並派遣警力負責外國駐華使領館、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和特定人士的安全保護工作。 八、其他關於警務的相關事項。 舉例:該科可以處理其他與警務相關的事項,如警務訓練、裝備采購等。 以上就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第 5 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相關範例。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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