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處室文稿之覆核及彙陳事項。 二、各處室業務之協調事項。 三、中央民意機關決議案、質詢案、查詢案之分送彙辦事項。 四、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有關輿論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七、資訊處理作業之研究規劃及資訊管理事項。 八、本會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之監督事項。 九、委員長交辦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為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編組為秘書室,由委員長指定本會高級人員或簡任秘書一人擔任主任秘書,負責指揮監督秘書及其他所屬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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