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承辦之機要文電,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應會同其主管擬定之。
根據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規定,秘書室負責承辦的機要文電,如果涉及其他處室的事項,應該與該處的主管一起擬定。這表示在處理機要文件和電子通信時,秘書室需與相關處室的主管一同協商,並根據他們的意見來起草文件。這個規定確保了處務間的溝通和協調,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例如,如果秘書室收到一封關於其他處室業務的重要文書或電子郵件,他們需要與相關處室的主管一起商討並協調相關事項,以確保文書或通信得到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 -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https://www.oogreen.com/TPlaw.law?Search_DB=2&TITLE=%e8%8d%8f%e8%97%8f%e5%a7%94%e5%93%a1%e6%9c%83%e8%99%95%e5%8b%99%e8%a6%8f%e7%a8%8b)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