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覆核稿件,除文字上之修正外,如對所擬事項認為欠當時,應協調原主辦處室重擬。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秘書室覆核稿件時,若認為所擬事項有不當之處,除了進行文字上的修正外,還應協調原主辦處室重新擬定。根據這條規定,秘書室在覆核稿件時有著重要的協調工作,以確保所擬事項的適當性。這可以包括對事項內容、流程或法律合規性的審查和指導。舉例來說,若秘書室在覆核中發現某個事項的規劃不夠詳細或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他們可能會向原主辦處室提出建議,要求他們重新擬定方案以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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