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25條之規定,當各級人員因事情無法執行職務或需請假時,應遵循規定指定合適的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職務時,必須承擔起責任。這表示代理人對其代理的職務具有責任和義務。 例如,如果某級人員因疾病而無法執行職務,蒙藏委員會將根據規程的要求指定另外一位人員來代理該職務。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必須遵從相關的法律和規章,並對其代理的職務負責。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發生錯誤或違規行為,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