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災原因調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10 條是關於火災調查組的職掌,包括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的規劃、督導事項,鑑識設備、技術的研究發展事項,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的支援事項,火場證物的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的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調查鑑識技術的指導事項,調查鑑識技術人員的管理事項,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的管理事項,火災鑑定業務的督導、考核事項,火災的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況的統計、分析事項,必要的協助火災原因調查事項等。根據這些規定,火災調查組主要負責進行火災調查、鑑定以及處理相關事務,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指導。這些任務包括火災原因的確定、火災現場的勘查與鑑定、火災報告書的製作、火災統計和分析等工作。火災調查組也可能協助調查其他災害,例如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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