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組職掌如下: 一、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導事項。 二、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與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六、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七、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九、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十、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空中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緊急救護組的職掌涵蓋以下事項: 1. 推動與建立緊急救護體系,規劃、研究、管理和督導救護勤務相關事項。 2. 研究和規劃救護隊的設置事項。 3. 管理和督導各級消防機關的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和裝備器材。 4. 負責研擬、修訂和解釋與緊急救護相關的法規事項。 5. 建立和推動緊急傷病患救護和特殊疾病救助模式。 6. 提供緊急救護技術的指導事項。 7. 協調和聯繫衛生機關和醫療機構之間的業務。 8. 配合推動和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 9. 研擬和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的相關事項。 10. 配合執行緊急醫療救護的諮詢業務。 11. 規劃和督導空中緊急救護業務。 12. 處理其他相關的緊急救護事項。 根據主文中提到的內容,沒有涉及到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9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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