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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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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轉)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署長具有以下權責: 1. 研擬本署政策並核定工作計畫方案。 2. 研擬、修正、廢止和解釋本署的法令規章,並核定相關事項的轉發。 3.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並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4.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5. 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的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6. 處理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7. 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8. 處理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9. 處理其他涉及消防政策的決定或重要事務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 "消防署辦法",內政部命令第346號,2017年9月5日修正 - "消防法第16條",立法院公報109卷55期特刊,2020年12月9日修正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申復名詞
  • 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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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