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轉)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消防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署長具有以下權責: 1. 研擬本署政策並核定工作計畫方案。 2. 研擬、修正、廢止和解釋本署的法令規章,並核定相關事項的轉發。 3.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並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4.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5. 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人員的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6. 處理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7. 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8. 處理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9. 處理其他涉及消防政策的決定或重要事務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 "消防署辦法",內政部命令第346號,2017年9月5日修正 - "消防法第16條",立法院公報109卷55期特刊,2020年12月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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