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長之權責如下: 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22條規定了副署長的權責,包括消防重大決策的研議、業務監督和指導、重要報告和公文的審核、會議的主持和參加、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以及署長交辦的事項。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範例資料可參考內政部相關法規文件和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