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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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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各職務的職責與業務範圍。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負責辦理公務,責任由承辦的業務範圍而定。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人擔任上述職務,他們必須根據自己承辦的業務範圍負責相應的工作任務。例如,秘書負責處理秘書相關的工作,而分隊長則負責分隊相關的工作。這些職位的責任和職責是根據他們的業務範圍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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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