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各職務的職責與業務範圍。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負責辦理公務,責任由承辦的業務範圍而定。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人擔任上述職務,他們必須根據自己承辦的業務範圍負責相應的工作任務。例如,秘書負責處理秘書相關的工作,而分隊長則負責分隊相關的工作。這些職位的責任和職責是根據他們的業務範圍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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