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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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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了該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綜合企劃組、災害管理組、火災預防組、危險物品管理組、災害搶救組、緊急救護組、火災調查組、民力運用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等各單位。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的官方網站,這些組織單位主要是負責消防救災、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緊急救護、訓練和指揮等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https://www.n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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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