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第7條,危險物品管理組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對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和爆竹煙火法規進行研擬、修正和解釋。 2. 負責規劃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和爆竹煙火的安全管理。 3. 規劃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和爆竹煙火監督人的培訓。 4. 負責規劃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和爆竹煙火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 5. 負責規劃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和爆竹煙火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 6. 規劃和監督一般爆竹煙火的認可以及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認可和定期檢驗。 7. 處理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和爆竹煙火的違法案件。 8. 處理其他相關的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 消防法相關法規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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