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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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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0條,大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決定、變更和考核工作計畫。 舉例:大隊長可以決定該大隊的年度工作計畫、對計畫進行變更,以及對成員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 2. 審核、流用、追加(減)預算和動支預備金。 舉例:大隊長可以審核和批准大隊預算的流向,包括需要追加或削減預算,以及動用預備金的事項。 3.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 舉例:大隊長負責確保上級重要命令的執行,例如針對特定事件或指示進行行動。 4. 提出建議、請示、申訴或報告上級。 舉例:大隊長可以就重要事項向上級提出建議,請求指示,提出申訴或報告工作進展。 5. 監督指揮所屬各單位的工作。 舉例:大隊長需監督和指揮所屬單位,確保工作按照規定進行,並協助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6.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 舉例:大隊長需要在發生重大案件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以確保有效應對和處理。 7. 負責所屬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舉例:大隊長具有指揮權限,可以決定所屬人員的任命、調動,並對他們進行獎懲。 8.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舉例:大隊長需要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以討論和決策相關事項。 9. 處理其他與大隊重要事務相關的決策或處理事項。 舉例:大隊長需要處理與大隊相關的其他重要事務,這些事務可能需要他的決策和處理。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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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