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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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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副大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副大隊長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協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這包括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制定工作計畫等。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當大隊長請假或不在時,副大隊長負責代行大隊長的職務,包括處理相關事務、維持大隊的正常運作等。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副大隊長有權參與並提出意見、建議,與其他隊員一同討論、擬議有關隊務的議題,以確保大隊的運作效率和品質。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副大隊長有責任監督和指導隊員的業務執行,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同時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訓。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副大隊長有權主持或參加與大隊業務有關的各種會議,包括討論工作進展、解決問題、制定新政策等。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副大隊長在計畫方案和重大決策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他需要參與相關事項的研究和討論,提供專業和意見建議。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副大隊長需要執行大隊長交辦的各項事務,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完成。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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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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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