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