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2條,秘書應承接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長和副大隊長的命令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秘書在大隊長和副大隊長的指示下,負責提出重要事務的建議。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秘書負責協調各個單位的業務,保持聯繫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秘書負責對各個單位的文件進行綜核,並監督文書處理的情況。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秘書負責策劃和監督業務的研究發展以及管制考核。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秘書負責處理機密文件和電子郵件等機要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秘書負責執行大隊長和副大隊長交辦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2條》,秘書應承接大隊長和副大隊長的命令處理公務。例如,秘書根據大隊長的指示,提出重要隊務的建議,如增派巡邏人員以加強安全防範措施。另外,秘書負責監督並協調各個單位間的合作,確保各項業務順利進行。舉例來說,秘書可能需要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繫,討論在公園內進行的環保活動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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