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