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各、組、室、中心主管在執行職務時的權責。具體而言,他們的權責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對所屬人員的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和考核事項。 2. 負責主管業務的設計、督導和處理事項。 3. 負責對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遷調提出建議事項。 4. 負責對各級業務相關人員工作調整的建議事項。 5. 負責指定差假代理職務人員的事項。 6. 執行相關本單位主管業務的指導或支援事項。 7. 負責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事項。 8. 負責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的決定或代行事項。 9. 執行大隊長和副大隊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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