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