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14條,國家公園警察大隊隊長擁有以下權責: 1. 對所屬員警的工作分配、監督、考核以及勤務執行事項負責。 2. 對人事遷調、獎懲等事項依照授權之規定做出決定或提出擬議。 3. 推行和改進隊務事項。 4. 管理和教育訓練所屬員警。 5. 處理臨時緊急事件事項。 6. 負責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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