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歲入、歲出、預 (概) 算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收支審核、憑證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本處歲入、歲出各項記帳憑證之製作、帳簿登記及各種會計報表及決算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五、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財物查核事項。 六、關於本處工程營繕、財物購置及處理之監辦事項。 七、關於本處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八、關於本處績效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會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1條,會計員的職掌可以分為以下十項: 一、負責蒐集和編製本處的歲入、歲出、預算資料。 二、負責本處預算的分配和執行。 三、負責本處經費的審核、憑證保管和送審。 四、負責製作本處的歲入、歲出的記帳憑證,並登記帳簿和編製各種會計報表和決算報告。 五、負責現金、票據和財物的查核。 六、監辦本處的工程營繕、財物購置和處理事項。 七、研議有關提升本處財務效率和減少不經濟支出的事項。 八、負責編製和陳報本處的績效報告。 九、負責管理本處的會計人員。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和統計的事項。 在中華民國的司法實務中,針對會計員的職掌有以下相關案例可作為參考: 1.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行政訴訟字第 578 號判決: 本案中,涉及到一位會計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未按照法令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編製會計報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會計員在職務上的違法行為,判決該會計員有違反法令的責任。 2. 司法院釋字第 2178 號解釋施行法: 該解釋施行法中明確規定了會計人員的職守和責任,包括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監督公款的運作、按照法律和法規進行核算和編製報表等,作為會計人員職責的參考依據。 以上是針對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所提到的會計員職掌的解釋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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