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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3–186

13
處長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新聞稿之審核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14
副處長承處長之命襄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事項。 三、文稿之複及代判事項。 四、新聞稿之發布事項。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
15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16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17
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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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