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新聞稿之審核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處長具有以下權責: 一、核定工作計畫事項。 二、監督、指揮和考核各單位業務事項。 三、決定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事項。 四、擬議或核定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五、核判文稿事項。 六、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事項。 七、審核新聞稿事項。 八、處理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以上內容,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負責核定工作計畫、監督指揮各單位業務、決定預算和概算分配、擬議或核定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核判文稿、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審核新聞稿以及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