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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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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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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的具體內容。對於此問題,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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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