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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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9條,當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以下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應包含受託人對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的詳細描述,包括任何已經處理的事項,例如資產的管理、運作情況等。 二、結算書:這份文件提供了關於信託財產的結算情況,包括資產的價值、任何損益的計算等。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這部分內容應根據公益信託的具體情況提供,包括信託財產的歸屬情況以及任何有關該財產的相關意見。 範例:一個公益信託結束後,受託人完成了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其中包含了信託財產的管理情況,並提供了一份結算書,顯示了該信託的財產價值和收益情況。此外,受託人也提供了一份有關信託財產歸屬和相關意見的報告,說明了信託財產如何分配以及任何有關該財產的意見。這些文件經過信託監察人的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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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