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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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8 條,當公益信託的信託行為發生規定事由或者信託目的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時,受託人應該根據信託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在消滅之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消滅的原因和日期。具體的申報流程和文件要求可以參照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到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一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第八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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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