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7條,公益信託可能有以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有關方在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如果超過期限未提出意見,或者儘管提出意見但沒有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第77條第1項的規定廢止許可或做出其他必要處置: 1.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2. 進行有害於公益的行為。 3. 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活動。 舉例:如果一個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條件要求它每年至少舉辦三次公益活動,但該信託連續三年都未舉辦任何活動且沒有正當理由解釋,主管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方提出意見,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信託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