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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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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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公益信託是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的信託。這些信託在設立和受託人方面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例如,如果有一個民政機構想要以信託形式進行資金管理,以支持民政相關的公益活動,則該機構需要獲得內政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將資金設立成公益信託。這樣的許可是必要的,以確保信託的運作符合相關的內政業務和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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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