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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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 2.前項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3.公益信託之主要受益範圍不明或有疑義,不能確定其許可及監督之機關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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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負責,但在信託財產金額未達一定數額且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直轄市或縣(市)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許可及監督,並辦理相關事項。具體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自行定定。如果公益信託的主要受益範圍不明或有疑義,無法確定許可及監督的機關,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相關機關進行許可及監督。 以範例來說,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果某公益信託的主要受益範圍為新北市,且信託財產的金額未達一定數額,新北市政府可以經由主管機關的委託,負責該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工作。另外,如果某公益信託的主要受益範圍不明或有爭議,不能確定許可及監督的機關,信託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相關機關進行許可及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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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