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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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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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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前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例如,如果一個公益信託的目的是提供獎學金給有需要的學生,則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記載該信託涉及的財產是多少、包含哪些名稱和數量。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這意味著契約應該清楚說明信託如何管理或處分所涉及的財產。例如,如果信託目的是資助研究項目,契約應該指示信託如何管理或處置這些資金。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這一項目應該明確說明如果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財產應歸屬於誰。這可以是指定的組織或個人,或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這可能包括任何額外的內容,由主管機關根據特定情況制定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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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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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