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前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例如,如果一個公益信託的目的是提供獎學金給有需要的學生,則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記載該信託涉及的財產是多少、包含哪些名稱和數量。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這意味著契約應該清楚說明信託如何管理或處分所涉及的財產。例如,如果信託目的是資助研究項目,契約應該指示信託如何管理或處置這些資金。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這一項目應該明確說明如果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財產應歸屬於誰。這可以是指定的組織或個人,或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這可能包括任何額外的內容,由主管機關根據特定情況制定的要求。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