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對申請信託許可的事項進行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主管機關需要確認該信託是否確實為公共利益而設立,例如是否促進社會教育或文化活動等。 2. 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主管機關需要檢視信託授益行為的內容,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實現信託的目的,例如是否具有相應的資金或資源。 3.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主管機關需要確定信託財產是否屬於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等。 4.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主管機關需要評估受託人是否具備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例如是否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或經驗。 5.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主管機關需要確保信託監察人具備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以確保信託財產的適當管理和使用。 6.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妥適:主管機關需要審查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並合理運作。 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公益信託設立時,也有權徵詢其他相關機關的意見。 以上對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的解釋,主要參考了『行政院內政部』之相關資訊來源(最新版本)。 (資料來源: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14/1/month/m1-03.xls)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