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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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該條分為三項,以下依序進行釋義。 第1項規定指出,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且在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的一個月內,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第2項規定提到,如果是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將許可書、法人決議以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新聞報紙上。並且在登載後的一個月內,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第3項規定則是針對公眾加入為委託人的情況。公眾在以信託契約加入時,適用第1項的規定。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停止辦理並取消身分或設立之公益信託事業申請核准書有效期限暨申請延展從新申請專案停辦作業同一日施行,這項辦法於2021年6月1日生效。
- 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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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