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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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表示,當信託財產是應該要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時,受託人必須在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時辦理信託登記。如果是有價證券,則在證券轉讓時,必須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在證券或其他證明權利的文件上明確標示它是信託財產的意思。如果是股票或公司債券,還必須通知發行公司。 2. 第二項說的是以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是受託人自己的應該要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時,該受託人必須在按照前一條第二項所規定對公眾宣告後,根據前一項的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本身的內容。
- 財產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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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