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本所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三、本所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本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六、本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本所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本所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九、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一、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二、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三、本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四、本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五、本所車輛購置、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十六、員工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十七、本所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八、本所廳舍、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十九、本所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秘書工作、後勤業務、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