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12條,該條例列舉了警察廣播電臺分臺的掌理事項。首先,分臺有責任轉播本臺的各種節目。其次,分臺需要策劃、執行和管理自播節目。第三,分臺負責進行地區新聞和活動的採訪、製作和播出。第四,分臺需負責廣播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保養。第五,分臺負責一般行政管理和聽眾服務。第六,分臺需要管理、維護和保養轉播站臺。第七,分臺有責任維護安全。最後,分臺還需處理其他相關的業務事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12條,分臺的職責包括上述列舉的八個方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