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警察廣播電臺臺長負責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則協助臺長處理臺務。這表示臺長在警察廣播電臺中具有最高指揮權和監督責任,而副臺長則協助臺長執行各項工作。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警察廣播電臺順利運作並提供有效的廣播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