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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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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警察電訊所的組織與業務分工。其中包含了各課(第一課至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和會計室等部門,各負責該所組織條例及細則所規定的相關業務。警察電訊所並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和澎湖等地設立分所,負責處理當地的有線和無線電通訊等事務。此外,警察電訊所還在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和臺東等地設立中繼臺,負責處理當地的微波通訊事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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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