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警察電訊所的組織與業務分工。其中包含了各課(第一課至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和會計室等部門,各負責該所組織條例及細則所規定的相關業務。警察電訊所並在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和澎湖等地設立分所,負責處理當地的有線和無線電通訊等事務。此外,警察電訊所還在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和臺東等地設立中繼臺,負責處理當地的微波通訊事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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