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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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保管與用印及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之彙編。 三、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四、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績之彙編。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 六、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及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管理。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發。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法制業務與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與新聞發布及聯繫、人民陳(申)請案件處理、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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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1條,秘書室的職掌如下: 1. 保管和使用本局的印章,並處理局長親(密)啟的公文登記、繕發和交辦的機要文件。 2. 召開局務會報並編制年度施政計畫,彙編工作報告。 3. 負責業務管制考核和計畫預算執行的監控作業。 4. 計劃和推動本局的研究發展工作,彙編本局的行事曆、重要措施、計劃和政績。 5. 負責文書處理的計劃、稽催、管制和考核,以及公文的收發、登記、分發和校閱。 6. 策劃和執行檔案管理,制定和執行分類表,編製並管理檔案清冊。 7. 採購事務用品,管理工友和辦公場所,處理出納業務,發放員工薪資。 8. 研究蒐集相關法規,處理法制業務和國家賠償事件,負責公共關係業務和新聞發布和聯繫,處理人民陳(申)請案件,提供員警心理輔導業務,並執行表報工作。 9. 負責資訊作業的管理和維護。 10. 處理其他不屬於其他單位的事項。 以上所述職掌內容參考自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1條。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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