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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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車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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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護車警察大隊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維護鐵路沿線車站、車輛秩序和鐵路設施的安全。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和保安任務工作,包括盤查可疑人、事物,檢查危險物品和爆裂物品。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並負責一般警衛對象的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進行試卷運送的安全維護,並支援路局在臨時勤務上的派遣。 五、在緊急情況下協助處理臨時的危害事故。 六、執行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 這些職掌的內容來自於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相關規定。具體的範例如下: 範例一:護車警察大隊在執行護車任務時,發現一名可疑人携帶了危險物品,根據該條的規定,護車警察大隊有權進行查察,以確保車輛和旅客的安全。 範例二:在考試院進行試卷運送的過程中,鐵路警察局的護車警察大隊會被派遣到相關地點,協助維護試卷的安全運送,以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這些例子展示了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應用情形,該條規定對於護車警察大隊的職掌和工作項目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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