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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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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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之規定,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以下事項: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之規定,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以上事項。其中,例如在第一項的「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刑事警察大隊負責規劃與執行犯罪預防措施,並進行犯罪偵查的督導與考核工作。同樣地,根據第七項的「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刑事警察大隊負責協助蒐集犯罪鑑識資料並運用於犯罪偵查工作,同時也負責犯罪紀錄資料之彙整、執行、督導與考核工作。 這些規定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的內容。該法規規定了刑事警察大隊的各項掌理事項,用以指導刑事警察大隊的執行工作。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鐵路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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