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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執行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十、受理 e 化平台報案及各項為民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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