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工作之綜合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之預防事項。 八、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關於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十、關於本署政風組織及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政風室的職掌。根據此條,政風室的職掌包括了以下項目:綜合規劃和研究政風工作事項、政風法令的草擬和宣導事項、員工貪瀆不法的預防、發現和檢舉處理事項、政風興革的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的建議事項、公務機密的維護事項、危害或破壞本機關的預防事項、協助處理陳情和請願事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本署政風組織和人員的人事管理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政風事項。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政風室的職掌主要涉及到組織規劃、法律法規的訂定和宣導、貪瀆不法行為的預防和處理、政風興革的建議、政風考核獎懲的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危害或破壞機關的預防、陳情和請願事項的協助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政風組織和人員的人事管理等多個方面。這些職掌是為了保障機關的政風及組織運作的正常運行,並確保公務人員的遵守法規和規章制度。 其中,政風室在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現及處理檢舉事項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的職掌涉及到預防和揭發公務員貪污和不法行為,並協助處理檢舉事項。這是為了確保公務員的廉正行為和確保政府機關的清廉運作。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2 條 - 政風機構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 - 刑法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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