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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4–218

14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5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16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17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18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19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事項。 五、關於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20
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21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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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