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科長的職掌和權限,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科長有權擬議和編製有關本科計畫方案和工作報告的事項。 二、科長有權擬議有關本科法令疑義和解釋的事項。 三、科長有權擬議有關本科業務的規劃、執行和改進的事項。 四、科長有權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的事項。 五、科長有權擬辦本科重要公文的事項。 六、科長有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規定,科長在執行上述事項時具有相關的職權和責任。例如,科長可以擬議和編製本科計畫方案和工作報告,這可以是根據該部門的工作需要和目標來進行規劃。此外,科長還有權擬議和解釋本科法令的疑義,在需要時提供對相關法規的解釋和意見。科長還可以擬議有關本科業務的規劃、執行和改進,以確保該部門的業務運作順利。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最後修正日期: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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