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18條,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的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研擬和審議相關的工作計畫和重要方針的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設計和審議相關的重要方案的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研究和審議相關的役政技術性和專門問題的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協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的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指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役政署內負責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是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在內政部役政署內擔任職務所需遵守的指示。根據相關規定和職責,他們需要參與工作計畫和重要方針的研擬和審議,設計和審議重要方案,研究和審議役政技術性和專門問題,協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提出業務改進的建議,以及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 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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