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主任秘書在內政部役政署內的權責。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主任秘書需要根據署長和副署長的指示,處理公務,其權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和改進事項。 主任秘書需要參與主管業務的策劃,並監督和改進相關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的主持和參加事項。 主任秘書負責本組 (室) 相關業務的主持和參與工作。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主任秘書需要對所屬人員的職務執行進行指揮、監督和審核。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的擬議事項。 主任秘書需要對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進行擬議。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的代行裁決事項。 根據本署的分層負責明細表,主任秘書需要代行相應的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主任秘書負責對重要公文進行擬辦。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需要處理署長和副署長交辦的相關事項。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主任秘書在內政部役政署內具有重要的權責,負責督導和協助整個機構的運作。 參考資料: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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