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範圍,包括役政重大決策的建議事項、業務督導和法規研擬修正的審核協調、文稿綜核督導、重要會議籌辦、業務研究發展和考核的策劃督導、機要工作的處理督導,以及署長和副署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組織法第 16 條:「主任秘書之職佔由主管機關破格委任,秘書由主任秘書指派或聘任之。」主任秘書為內政部役政署中的高階職位,由主管機關破格委任,並擁有指派或聘任秘書的權限。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第12條之2:「內政部役政署為部屬特種機關,掌理徵集役男及兵役行政管理。署設首長一人,簡任,綜理全署事務,由總統指派內政部次長兼任,每月酬勞照政府給予第十四職等一級支給。署置副署長一人,簡任,由部長聘任;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崗位與署長和副署長的地位相對應,屬於該署的高階幕僚職位。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職位分類及薪資表之規定,主任秘書的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並享有與該職等相符的酬勞。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明確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範圍,包括建議役政重大決策、業務督導、法規研擬修正審核協調、文稿綜核督導、重要會議籌辦、業務研究發展和考核策劃督導,以及處理機要工作和署長副署長交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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