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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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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職務等級和責任範圍。根據該條規定,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等職位的人員負責處理相應的公務事項,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包括在各個職級中執行相應的業務範圍。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定不同職級的工作範圍和職責,以確保內政部役政署的運作順利和有序。 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不同職級的人員負責處理不同的公務事項。舉例如下: 1. 秘書:管理並協助內政部役政署的行政事務,負責文件管理和文件編寫等工作。 2. 督察:負責監督和檢查內政部役政署的運作情況以確保工作的正確執行。 3. 編審:負責審核和編輯相關文件和報告,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4. 技正:負責處理技術性工作,包括測量和土地規劃等。 5. 專員:負責專門領域的相關工作,例如法律事務或行政執行等。 6. 科員: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管理和辦公室事務等。 7. 技士:負責專業技術工作,例如電腦維護和網絡管理等。 8. 辦事員:協助其他職務人員處理公務事項,例如資料整理和會議記錄等。 9. 書記:協助秘書和其他職務人員處理文書工作,例如文件傳遞和文件複印等。 以上範例是基於對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解釋和理解。具體的業務範圍和責任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的具體規定和實際運作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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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